遺囑信託財產 仍須課遺產稅
遺囑信託目前在國內仍處於萌芽階段,而所謂「遺囑信託」,即個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明定於遺囑中,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如何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並待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銀行,由受託銀行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囑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依據我國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因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受託人要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外,還必須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委託人如僅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而未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者,該信託仍未成立。故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以遺囑方式無償讓與他人的財產及因遺囑成立的信託財產,於遺囑人死亡時仍屬其所有,應併入遺囑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成立遺囑信託後,已交付信託之財產仍算入遺產,須被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特就此再為說明,由於不論係用遺囑方式註明要將財產轉與他人,或是透過遺囑信託方式確立身後財產之分配,均稱遺贈,而遺贈係指遺囑人依遺囑方式無償讓與財產,是在其死亡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故應課與被繼承人遺產稅;至於遺囑成立之信託因具有遺贈性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規定,亦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