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切」,非減肥乎,去油解膩是也!
近來飲料市場吹起一股「油切」風,在市場上掀起一股熱潮,讓愛美的女性趨之若鶩,卻也引起衛生署的關切,衛生署認為業者使用「油切」一詞可能有誤導減肥之嫌,遂函令業者說明「油切」的含意,而依據業者提供之資料顯示「油切」一詞來自日本,係去油解膩的意思,並無影射減肥之意涵,故衛生署決議業者可繼續使用於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上可以繼續使用「油切」一詞,並不違法。
有關「油切」一詞,會引起衛生署關切之原因,在於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二項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因此我國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1. 涉及醫藥效能的詞句,2.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3.未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且未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依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3月31日修訂並發布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其中「減肥」即屬第2層次「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詞句」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而不得宣稱之詞句,故業者若在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上使用「減肥」或與減肥相關之詞句,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針對業者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業者應於限期內回收改正,屆期仍不遵行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則由主管機關沒入銷毀之,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復明定,針對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