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0

大法官會議宣告司法史上首件暫時處分,領身分證捺指紋暫緩實施

  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99號解釋,首次使用「暫時處分」權限,將戶藉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有關捺指紋才能請領或換發身分國民身分證等規定,暫時停止適用;大法官此「暫時處分」的權限,來自大法官釋字第585號針對「三一九槍事件真調會條例」的解釋。

  599號解釋認為憲法上的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如果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大法官會議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本件解釋理由中指出,因為七月一日起必須捺指紋才能領到身分證,以致可能發生的損害,已屬全面而急迫,且無其他方法來防免,如果未來實體部分被宣告違憲,主管機關錄存人民指紋已是既成事實,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的損害難以回復;而錄存指紋檔,要付出一定人物力成本,若屆至違憲解釋出來再銷毀,耗損大量行政資源,影響公益重大。

  解釋理由說,本案凍結後,只是戶政現況的延伸,對戶籍管理或已有身分證者,無重大妨礙或損害,就行政機關因為涷結而擬就權宜措施,額外付出的行政成本,與人權侵害相較,只是小損害。縱使將來針對本案實體部分做出合憲解釋,主管機關再依法推行新制即可,不至於無法取得民眾指紋。因此審查的結果,認為符合應作成暫時處分的條件。

  本件解釋也就暫時處分的效力訂出期限,應於本案實體解釋部分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因本件釋憲案已列為優先審查案件,一般預料實體解釋應會在三個月內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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