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8

金管會積極推動保險業及證券業兼營信託業務

  金管會為趕在信託業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修正前,爭取保險業及證券業也能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正積極討論相關議題,以推動「保險金信託」及證券業兼營「指定用途信託基金」等業務。

  就「保險金信託」部分,若相關修法順利,未來保險公司可直接在保單條款中讓保戶選擇信託的方式及條件,但此種信託與銀行信託並不相同。原則上只要有能力確保保險金能分期給付之公司,即可申請承作。至於證券商方面,為推動國內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金管會希望開放券商申請兼營信託。但其條件可能採「差異化管理」,將要求券商之資本適足率、內控、風控及承銷等相關業務、財務指標都達一定標準者,才能申請兼營此項業務。因信託業法修正草案已送往行政院討論,金管會正加快討論腳步,以便在行政院討論時,便加入保險業及證券商得兼營信託業務規定。

  惟銀行業者認為,保險業者參與信託業務雖可帶動信託商品成長,活絡市場交易,但因現有信託業務已因稅負優勢逐漸減弱,競爭轉趨激烈,保險業加入將使銀行信託業務遭受進一步衝擊。未來應運用個別金融業之特性,讓信託商品在不同金融業別中具有獨特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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