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8

大法官最新釋字第592號,限縮共同被告行使詰問證人權之適用範圍,以避免非常上訴之案件遽增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94年3月30日作成第592號釋憲,針對釋字第582號解釋,並未於解釋文內另定應溯及生效或經該解釋宣告違憲之判例應定期失效之明文,因而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而作成釋字第592號解釋,限縮共同被告行使詰問證人權適用範圍。

  刑事確定判決所依據之刑事實體法規經大法官解釋認違反基本人權而牴觸憲法者,應斟酌是否賦予該解釋溯及效力。惟釋字第582號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423號和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419號判例等違憲之刑事訴訟程序法規已行之多年,相關刑事案件難以計數,如均得提起非常上訴,將造成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重大損害,故該解釋除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案件具有溯及效力外,並未明定賦予一般溯及效力。

  大法官認為,第582號解釋只適用於目前還在法院審理中且涉及以共同被告的證詞來判定被告有罪、無罪之案件,於釋字第582號解釋公布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刑事案件,該號解釋之適用應以個案事實認定,涉及以共同被告之陳述作為其他共同被告論罪之證據者為限。

  針對此號解釋,另有曾大法官有田提出部份不同意見書,及謝大法官在全提出部份不同、部份協同意見書,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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