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8

金管會通過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至今已逾29個年頭未作任何修正,金融管理委員會研擬修正,並於上個月25日通過修正草案,刪除原先第5章有關債務人刑事罰則之規定,改以要求債權人在放款前,應確實評估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此外,為因應新法修正所可能帶來的衝擊,金管會副主委表示,待新法通過完成後,將增訂一年的緩衝期間。

  此次「動產擔保交易法」之修正重點主要有:1.刪除現行法第6條有效區域之規定,修正為動產擔保交易一經登記,登記效力即及於全國。2.刪除現行法第8條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改以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3.刪除現行法第16條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利率之規定,並修正同條第2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4.新增規定倘債權人將抵押之機器設備等動產拿去維修,該維修後所增加之價值,應優先屬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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