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8

行政機關應適用之法條前後函釋發生不一致時,如新釋示發布時行政處分尚未確定,即應適用新釋示

  台灣柯達公司前因不服關稅局就該公司在88年至89年間陸續向關稅局申報之三十批自美國進口之數位投影機,依法改列進口稅並從價徵收13%貨物稅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於財政部作成補稅處分前,已公布新函釋「以商務簡報用途為主且可運接電腦輸出端之數位投影機,非屬貨物稅第11條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因此,該公司前開貨品進口時間雖在新函釋之前,惟因財政部尚未核課確定,故仍應適用新函釋。

  對於前開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作出93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於理由中指出,對於同一法條之釋示前後不一致時基於法律秩序安定之考量,行政機關依先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如經確定,原則上不受發布在後新釋示之影響,惟如行政機關依前釋示所為行政處分尚未確定,或遲至新釋示發布後始作出行政處分,自應適用新釋示。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開判決,台灣柯達公司之貨物雖係於88年至89年間進口,然因關稅局於92年發單補徵貨稅前,新函釋已認該貨物非屬應稅貨物,故關稅局自應適用新釋示以認定台灣柯達公司前開貨物應否核課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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