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優質銀行,金管局通過新規定,縮短銀行推出新金融商品的時程
金管會94年3月17日宣布通過「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依據該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經營狀況良好之銀行,開辦新金融業務時,可由「事前申請核准」改為「事後備查」,縮短新金融商品的推出時間。
依據「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銀行只要(1)最近6個月每月逾放比都低於2.5%,(2)備抵呆帳覆蓋率均達40%以上,(3)最近一期BIS達10%以上,(4)最近一年內未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處分,即可適用上開規定之優惠措施。目前已有9家本國銀行,26家外商銀行符合上開條件,本國銀行包括台銀、國泰世華銀、輸銀、高雄銀行、中華商銀、台新銀、建華銀、中信銀及台灣工銀9家符合條件。
符合條件之銀行除了涉及信託、票券、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保險、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兩岸等業務須事前申請核准外,其餘新金融商品之推出可改採事後報備制。只要在開辦15日內,檢附營業計畫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但如果備查書件不完整,被銀行局要求限期補正者,補正前須暫停此業務,不得繼續承受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