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大幅放寬BOT大股東強制集保規定
台灣證交所於94年2月15日修訂通過有關BOT上市案之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之1,將必須強制集保之BOT大股東認定,由持股1%調高為3%,亦即未來BOT案申請上市時,除董監事外,持股3%以上之大股東才必須強制集保。
此外,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之1並規定,關於前述持股超過3%之大股東必須強制集保之股票總數僅限於普通股;故如果BOT案發行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與可轉換公司債等,在尚未轉換成為普通股之前,均不計入強制集保的股票範圍內。
關於前述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之1,大幅放寬BOT案大股東強制集保之規定,將對於未來台灣高鐵增資籌措資金將有莫大之助益,因為被尋求資金支援之企業,只要認購台灣高鐵BOT案股份在3%以內,未來台灣高鐵上市就不需強制集保,較能彈性運運資金,並提高企業提供資金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