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垃圾郵件的反撲
行政院於一月十九日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以杜目前台灣商業電子郵件濫發,造成收信人困擾,甚至損害之情況,並以改正台灣為全世界排名前五名垃圾郵件最多之國家之形象。就其主要規範,摘述如下:
一、商業電子郵件應有之標示與機制
發信者應於郵件主旨欄加註「商業」、「廣告」、「ADV」或其他足以表徵商業信件之標語,且須提供正確之信首資訊,包括:電子郵件之來源、路徑、目的地、發信日期,並提供發信人姓名、公司名稱、營業所或住居所之地址等。另外,發信者亦應提供收信人有選擇不再接收同類郵件之機制。
二、發信者之禁止行為及違反責任
明訂發信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發信人明知收信人已拒絕接收商業電子郵件、明知電子郵件主旨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明知電子郵件轉寄前的信首資訊為不實,但仍發送郵件。如發信人違反前開禁止規定,侵害收信者權益,需負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以每人每封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計算,總額以二千萬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