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3

行政院院會103 年6月5日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5日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下稱水污法草案),修正內容包括提高罰鍰上限、明訂追繳不法利益、增訂蓄意繞流排放及違法排放廢(污)水之刑責、增加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等。


水污法草案第40條提高違反放流水標準排放廢(污)水之罰鍰上限,將現行60萬元提高為2000萬元;水污法草案第65-2條則明訂得追繳不法利益,不法利益之核算及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關於刑責部分,水污法草案第36-1條規定繞流排放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水污法草案第36-2條規定,如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法草案第39-1條也新增「吹哨者條款」,事業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檢舉不法雇主,檢舉人之刑責可減輕或免責,水污法草案第66-4條亦明訂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款者,得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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