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10

法院酌定擔保金額不能僅以債權額為依據

  依據93年12月司法院公報收錄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見解,聲請法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命聲請人為擔保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有關上開所述擔保金額多寡之認定,最高法院認為此固為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因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故法院於酌定擔保金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非逕以債權額為依據。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