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日「民國」2003年之票據 持票人何時能兌現?
台中一名翁姓男子開立一張1100萬元之本票予許姓男子,卻因疏忽未將本票上「民國」兩字刪除,導致其所記載之發票日期為「民國」2003年9月30日,嗣後因翁姓男子拒付錢,且依我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行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故持票人許姓男子向法院聲請就該本票為強制執行。
一審法院於審理該案件時,認為該票據所載日期尚未到期,因此駁回許姓男子之聲請。許姓男子不服而抗告至台中高院,並說明其實際上係要將其日期記載為「西元」2003年9月30日,但因一時疏忽而未將民國二字刪除。高院法官接受許姓男子之抗辯,認為人之生命週期僅短短數十年,發票人翁姓男子不可能簽發一紙需千年後始能兌現之本票予許姓男子,故裁定許姓男子得就該本票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亦支持高院之見解,認為於解釋票據文義時,應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慣例及誠信原則,並兼顧保護交易安全之目的作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文字或辭句,以避免失去票據文義性之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