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決議企業募資退件規定,國內放寬,國外從嚴
為落實上市櫃制度及上市櫃後管理制度之改革方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十二月二日開會決議通過證期局提出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放寬國內募資退件之規定,但增加海外募資退件之條件,以平衡國內外籌資條件。
前揭二草案之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國內募資退件的標準,將現行二十四款退件事項,修正為二十款,並放寬大量閒餘資金的計算標準,現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閒置資產及不動產等大量閒置資金合計超過百分之四十時,如無法提出合理用途即應予以退件之規定,未來將排除長期投資,不計入閒置資金,使退件條件更合理;至於負責人違反誠信原則的認定標準,現行規定為公司負責人近三年遭檢察官起訴或近三年曾經法院判刑確定時,予以退件,未來將折衷為近三年被宣告有罪時,不待判決確定,即予以退件。
就國外募資部分,則與國內募資放寬退件條件相反,改採從嚴認定,將現行十五款的退件事項,增加為十七款,包括增訂發行人董事、監察人持股不足、內部控制制度重大缺失、股價變化異常及重大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時,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金管會並決議,配合公開財測規定的改變,未來將明訂強化緘默期的規定,從送件到募資完成期間,不得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