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投標代理人須具律師資格
為使民眾參與法院不動產投標時有所依循,司法院於上個(十一)月初完成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初稿條文。該投標須知之制訂係司法院所推動之「執行再造計畫」之一部份。由於在「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不動產投標須知」之改進方面,士林地院之投標須知被審定為最具執行效能,因此,司法院此次擬定之投標須知係以士林地院之投標須知為藍本,並參酌其他法院之相關規定,未來定稿後將通令各法院遵行。
該投標須知初稿有兩項重點規定,對於不動產法拍程序之進行與投標人之權益影響重大。其中第四點規定「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書,並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標匭內。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印章,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與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非律師為投標代理人者,主持開標之法官得禁止之。」此規定之目的在解決目前法拍屋掮客橫行亂象,但多數代拍業者認為該規定有偏袒律師界之嫌,不排除將向司法院陳情抗議;另外,投標須知第十四點規定「投標人應注意查明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司法院希望藉由該投標須知之制訂,統一各地方法院投標、開標流程,以減少爭議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