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2

政府擬放寬大陸商務人士來台之限制

  據報載,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草案,草案內容大幅放寬大陸商務人士來台之限制,包括延長停留期間、放寬邀請單位資格、放寬受邀大陸商務人士條件、及取銷邀請人數定額限制等項,以履行台灣成為WTO會員國對「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之承諾事項。

  本辦法之重點在於:
  (1) 延長停留期間:大陸人士若來台從事商務訪問、考察、會議、演講、參加或參觀商展等活動者,停留期間從十天放寬至十四天;若來台從事商務研習、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活動者,將來停留期間最長可達三個月。
  (2) 放寬邀請單位資格:取銷邀請單位必須在大陸地區投資達三十萬美元以上之規定;且辦事處採購業績,由現行三百萬美元降到一百萬元美元。
  (3) 放寬受邀的大陸商務人士條件:原規定大陸商務人士原本身分須為主管、技術人員、採購人員或專家,且須任職一定期間,新規定取消任職期間之限制,並開放專門性人員、經理人來台。
  (4) 取消邀請人數定額之限制,改依企業規模作不同程度之分級限制:本國企業每年不得超過十五人,但營業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者,則可放寬到三十人,至於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人數則可再依個案情形予以放寬。

  本辦法預計年底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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