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食安法修正通過 最高罰20億
立法院於今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罰鍰最高從5千萬元提高到2億元。另針對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產品,也新增處罰,除最高7年有期徒刑外,得併科8千萬元罰金,致人重傷者得併科1.5億元罰金,致人於死者得併科2億元罰金;法人部分則可再科以10倍以下罰金,最高可達20億元,若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院還可酌量加重罰金,盼利用重罰達到遏阻效果。此外,為避免廠商脫產,《食安法》修正案也規定,不法所得即使流入第三人,法院也可沒入與追繳;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且免提供擔保。
在爭議最大的「法人罰金」部分,行政院版原擬刪除法人罰金刑以解決「一事不二罰」爭議,但最後仍保留法人罰金制度。
行政罰方面,《食安法》修正案明定,不肖業者添加有毒、有害人體物質、攙偽或假冒、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有毒者,從現行處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改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且增訂條文沒入或追繳業者不法所得財產或其他利益,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處分人移轉財物給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
刑責部分,《食安法》修正案將食品添加有毒物質、攙偽、未許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等犯罪行為人,從現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百萬以下罰金改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食安法》修正案也明訂,行政院須設立食安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也須設立食安會報,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管理各部會食安相關業務,定期追蹤,具體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同時也確定「分廠分照」原則,若食品廠只有食品的執照,則不得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與調配。另外也調整部分舉證責任,食品添加物有重大違法行為致損害消費者時,業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若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其所致,或已致力防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