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認定九家民營電廠具聯合行為等處分

公平會於102年3月針對九家民營電廠業者(下稱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給台電的售電價格,認為民營電廠:(一)成立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二)以此為由重罰新台幣(下同)63.2億元。就第(一)有關聯合行為部分,民營電廠雖提起訴願,惟行政院訴願會仍認定成立聯合行為,嗣經民營電廠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3年10月29日作出判決,撤銷公平會的處分及行政院訴願會的訴願決定,理由略以:民營電廠對於其所產生之電能,並無能力變動該特定商品之價格,且民營電廠間並不存在有高度需求或供給替代性之情形,故民營電廠無從被界定為一發電市場;且台灣本島屬台電公司以其輸電、配電系統供應其電力之區域,與民營電廠供應電力之區域範圍有別,故公平會將台灣本島列為本件之地理市場範圍,有所違誤;又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間是依契約機制而非市場機制,民營電廠間並不存在有競爭關係,民營電廠乃基於各自立場,考量各該與台電公司間約定、攸關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之各項成本等因素後,而作出不同意台電公司所提協商方案之決定,純屬私法上契約之爭議,不得僅因民營電廠均參與協進會且皆未同意台電公司所提調整方案之行為結果,於外觀上具有一致性,逕認民營電廠間有聯合拒絕調整購售電費率之合意。公平會表示,將待收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另就第(二)有關裁罰部分,行政院訴願會之前雖認定民營電廠成立聯合行為,但兩度撤銷罰鍰,要求公平會重新裁罰,嗣公平會於103年7月重新裁罰民營電廠60.07億元,已由民營電廠提起訴願,現在仍由行政院訴願會訴願審理中。訴願決定是否會受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所影響,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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