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銀行法修正草案─放寬銀行轉投資限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為促進我國金融產品發展,放寬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商品之限制,期以提升銀行投資動能,故擬具「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條,並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會審議通過,且已函請立法院審議。
其中,該銀行法部分條款修正草案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1. 修正現行銀行法第11條、第72條之1:受限於現行法規定,國內金融業者乃轉向於國外投資,惟為促進國內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資金導引回國,金管會提出發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爰刪除現行法就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係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及最低還本期限之規定。
2. 修正現行銀行法第45條之1:我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遵循「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辦理,為利主管機關強化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監理,且使該注意事項之訂定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爰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對於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訂定辦法規範。
3. 修正現行銀行法第74條:放寬現行銀行轉投資上限,從原先「實收資本額」之40%,修正為「淨值」之40%,相較於實收資本額,淨值較能反映公司經營現況及資本實力,爰將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上限,改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修法後,估計可為本國銀行增加新臺幣 4千億元之投資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