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8
銀行公會通過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律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2年年底鬆綁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下稱「OBU」)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客戶門檻限制及投資商品範圍,以OBU帳戶運用受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其投資範圍及種類都不受限制。自金管會開放OBU帳戶投資理財商品後,OBU開戶數大幅增加,引起社會大眾對於銀行是否有勸誘國人透過境外第三地設立紙上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在OBU開戶投資未經核准在境內銷售的理財商品之疑慮,金管會並已展開專案金融檢查。基於社會大眾及金管會前開之疑慮,銀行公會於日前通過各銀行OBU自律規範,首先,要求各銀行就成立未滿半年的新海外公司想開OBU帳戶,須出具聲明書,聲明非經勸誘、也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居住者身分,以防範業務人員為達到業績,私下與代辦業者合作,甚至勸誘境內客戶轉換居住者身分,到OBU開戶購買未經核准在境內銷售的理財商品。其次,若客戶想以OBU帳戶投資未經核准在境內銷售的理財商品,銀行受託投資前,須先由總行或授權單位和境外基金機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等商品提供者,以書面方式約定權利義務,確保客戶權益,避免前開境外基金機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等商品提供者,私下介紹未經核准在境內銷售的理財商品,引發相關投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