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9

我國日照權修法說明

我國現行建築相關法規並未有「日照法」此等專法,可認為相關者,係規範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第24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前項建築物日照限制,應依前條規定。」依上開規定,我國僅就住宅區建築物享有「冬至日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等權益,明確立法保護。 

查國際上對於「日照權」(即讓每個人都享有陽光照射的權利)之立法例,再者,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住宅每日日照時間應達三小時以上,諸多先進國家更已將「日照權」列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並透過立法明文保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日照權,惟觀諸上開我國現行規範,僅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明文保障「住宅區建築物」之日照權,就「商業區建築物」之日照權則付之闕如,為避免日後商業區內新建高樓影響鄰地日照權,我國營建署日前完成日照權修法,規定商業區七層樓以上的新建高樓,皆須遵守讓鄰地建築享有「冬至日一小時陽光」的日照權,新法預計民國105年初施行。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