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2

大陸擬逐步放寬對外資銀行之限制

中國政府於2014年12月20日公布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於2015年1月1日起,將放寬外資銀行准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放鬆設立分行營運資金,以及人民幣業務准入有關開業年限及盈利的要求。

關於設立分行營運資金部分,舊條例原訂要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新條例修正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人民幣或者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亦即已刪除該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之營運資金限制。

關於設立分行條件部分,舊條例原訂要求「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初次設立分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已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等限制,新條例已修改放寬為僅須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之條件,刪除了設立代表處的年限規定。

此外,有關經營人民幣業務部分,舊條例原訂要求「提出申請前須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等條件,新條例已修改為僅須「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亦即刪除了盈利之條件,且同時放寬了開業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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