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19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將法定之正常工時縮減至每週40小時

按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勞動部參考勞工團體「每週工時40小時、週休二日」之主張,修改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將法定之正常工時從現行雙周84小時縮減至每週40小時。根據勞動部提出之修法草案,勞動部將法定之正常工時縮減至每週40小時,並同時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後段規定,勞工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修法草案增為60小時;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勞工每年享有的國定假日為19天,修法草案減為12天。勞動部表示已將該修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並重申雇主如有使勞工延時工作(加班)之必要者,除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亦須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工作,並表示將對於「超時工作」列為勞動條件檢查之重點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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