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6

金管會擬修正「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金管會擬修正「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強化電子票證管理。預計將有兩大修正重點:一是開放電子票證機構可兼營第三方支付業務,讓實體卡片走向虛擬交易;二是增訂在台販賣非法電子票證者之刑事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罰金。

由於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在立法院通過三讀,開放第三方支付業者可申請兼營電子票證機構,相關子法預計將陸續齊備。對此,銀行局也著手推動電子票證機構可兼營第三方支付機構,允許兩者可申請「雙向」相互兼營。為此,金管會已於104年1月9日邀集四家電子票證機構專營機構悠遊卡、愛金卡、一卡通、遠鑫,四家兼營電子票證銀行台銀、合庫、永豐銀、玉山銀,以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無店面公會代表等,討論「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案。

修法通過後,民眾網路購物時也可透過悠遊公司進行代收款的貨款支付;對電子票證機構專營機構如悠遊卡公司而言,可以從實體的卡片,走向虛擬的網路交易業務,業務範圍更大。

此外,修法亦擬增訂在台「販賣」非法電子票證的刑責。金管會發現有民間業者,想在台非法販賣支付寶儲值卡(即給一組數字,民眾需有支付寶帳戶,打上該組數字就可拿儲值金),惟根據現行規定,僅有非法「發行」電子票證者才有刑責。金管會認為,販賣代售範圍很廣,例如在台販賣之個人行為和大量「發行電子票證」,兩者應切割處裡,且販賣有對價關係,因此擬增訂刑責,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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