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0
明年起首次掛牌公司,均須電子投票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修正上市櫃審查標準,凡規畫105年起首次掛牌上市櫃的公司,均須將電子投票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因此今年股東會即應修正公司章程。
證交所於今年1月6日修正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2條規定,增訂第4項:「申請本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於公司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其修正說明係以「為強化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於本條增訂第四項,本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於申請上市前,應於其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此外,櫃買中心亦於今年1月20日公告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十、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股票新掛牌之上櫃公司,應於公司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此修正係為強化申請股票初次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故明訂申請股票初次上櫃公司應於其章程中,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惟考量申請公司須修改公司章程之因應時間,明訂適用於105年1月1日起股票新掛牌之上櫃公司。
此外,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之發行人,應承諾於股票上市/櫃期間,續於公司章程中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倘有違反該承諾者,悉依證交所/櫃買中心相關規章處置,爰於105年1月1日起股票新上市/櫃之公司,應於股票上市/櫃前出具「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