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8

金管會擬定「反吸金條款」

  有鑑於近來社會多起不法吸金案發生,金管會「提升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經多次協商後,決定於「發行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擬定「反吸金條款」,以限制經營者誠信不足之公司募集資金。

  一、「反吸金條款」內容

 上市、上櫃公司申請辦理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時,其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在最近三年內,如曾因涉嫌背信、貪瀆、詐欺等違反誠信原則等行為,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宣告時,金管會證期局將駁回其申請案。

  二、金管會擬定反吸金條款之主要理由:

  (一) 依目前現行規定,如上市、上櫃公司向證期局提出集資申請案時,如其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有因違反誠信等行為,遭檢察官起訴時,或受有罪判決確定等情況,證期局則不予核准申請。惟因此兩種適用情況,顯有落差,即前者僅是負責人涉嫌犯罪而遭提起公訴,究竟有無犯罪仍待審理後確定,而後者則是負責人有罪判決已經確定,故為免適用要件不一致生法律漏洞,自有統一之必要。

  (二) 又衡諸當前社會問題,目前主管機關就限制違反誠信企業利用集中交易市場集資、吸金已達成共識。鑑於目前司法審判曠日廢時,若待三審定巘後再採取行動,恐已緩不濟急,無法保護投資大眾,但為同時兼顧公司及負責人之權益,則將限制調整為「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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