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1

業者提供置物櫃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黃宏全表示,業者於公共場所「置物櫃」上張貼「不負責保管」等語,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意旨有違,倘業者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即須就消費者因寄物遭竊遺失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消保會之上揭解釋,乃係因今年初曾發生民眾於游泳池投幣式置物櫃置放價值不斐之鑽錶,但於離場時發現置物櫃遭他人打開而竊取鑽錶,業者表示其僅係提供置物場所,並不負保管之責。因此,受有損害之民眾遂起訴請求業者賠償,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以業者未提供保管財物之安全措施,又因施工而將置物櫃移於室外,遠離室內消費者視線所及,判決業者應就消費者遺失鑽錶之損害負賠償之責。就次部分,黃宏全表示,業者提供服務之場所或附屬設施,除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措施外,並應於明顯處張貼警告標誌與緊急處理方式,否則對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所受損害,難辭其賠償責任。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