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6

「勞基法」及「保全人員工時指引」新修正公布 明年元旦起實施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4條、第30條、第79條及第86條修正條文,自明年元旦起開始實施。新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時降為單週40小時,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立法理由表示,此一修正是為了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週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同條第7項並規定,雇主不得以修正工時為由而減薪。同法第8項另規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1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比照公務員享有彈性上下班1小時之權利。

此外,新法也將勞工出勤紀錄從「小時」改以「分鐘」計算,雇主須保存出勤紀錄五年,且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若不置備出勤紀錄,罰鍰也從現行規定之新台幣2萬元到30萬元提高到9萬到45萬元。

除了上述立院修正通過勞基法對全體勞工之保障外,另針對保全業勞工嚴重過勞之情形,勞動部表示,保全業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前於87年7月27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為保障該等人員權益,前於100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勞動部今年再度修正發布該參考指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針對人身保全、運鈔車保全與一般保全人員之不同工作態樣,分別為不同工時之規範。二、明定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三、明定一般保全人員之工時上限: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四、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仍須依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辦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以避免雇主濫以緊急情況為由,使勞工超時工作。五、明定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2日,確保例假休息之落實。六、要求雇主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就經常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之保全人員,參酌「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與勞工為合理之約定。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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