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2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相互兼營電子票證業務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立法院於104年6月9日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下稱本次修法),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核准得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本次修法允許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得相互兼營電子票證業務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目前國內通行之電子票證主要有4種,包括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悠遊卡、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卡通、統一集團之iCASH以及遠東集團發行之HappyCash等,總流通卡數約5,726萬張,本次修法後,前開電子票證內之款項將能移轉到同一持卡人之虛擬電子支付帳戶中,增加支付便利性,惟限定記名式電子票證方可轉移款項,且限定同一持卡人之帳戶使用,本次修法並授權主管機關得限制該移轉金額,且電子支付帳戶內之金額無法移轉至電子票證上,對於款項之移轉並給予限制,以免有洗錢之相關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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