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6
食用中卷遭軟骨卡住咽喉,餐廳須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判處餐廳須賠償食用中卷遭軟骨不慎卡住喉嚨之消費者新臺幣(下同)15,834元。該判決首先肯認該名顧客咽喉處黏膜發紅充血之傷害,確係因其誤吞殘留系爭料理之中卷軟骨所致。復依該餐廳之標準作業流程:料理中卷之標準流程是先將中卷軟骨去掉,然後再予分割、炒配菜,故依當時之專業水準,應可合理期待系爭料理中未有中卷軟骨殘留,不致誤吞而影響上訴人之身體或健康;退步而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即應於明顯處適當提醒消費者中卷料理過程有殘存軟骨可能,食用時應留意避免吞食,及吞食後應採之緊急處理方式。因餐廳未有上述之預防措施,應對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至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如何計算,先就單純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1,990 元及車資790 元,予以肯認,另審酌該名顧客與餐廳之具體情狀,法院認得有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然因一般人於食用此等料理過程,於大多數情形,即會於咀嚼中卷料理過程中發現,並本能吐出,而認該名顧客本身自與有重大過失,餐廳僅承擔20%之過失,減輕其損害賠償金額為1 ,0556 元。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斟酌餐廳之過失程度及該名顧客受損害之實際情形,認懲罰性賠償金以餐廳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額0.5 倍為適當,是該名顧客得請求餐廳給付之懲罰性賠償金額應為5,278 元。合計損害賠償金額及懲罰性賠償金而得15,834元之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