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0
勞動部預告85歲以上且輕度失能之老年人,得聘用外籍看護照顧
依現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家庭看護工作,限於受照顧之被看護者為:(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者,(二)年齡雖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三)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因為前開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作者之條件嚴格,屢有要求放寬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作者條件之呼籲,勞動部乃於104年7月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59494號函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下稱預告草案),依預告草案之說明,勞動部表示考量85歲以上之老年人身體機能快速下滑,有較高之失能惡化風險,為減緩或避免85歲以上之老年人進入中度或重度失能,甚而死亡,因此針對85歲以上且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輕度失能之老年人,擬開放得聘用外籍看護工作者為家庭看護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