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5

經濟部商業司於召開公司法諮詢小組會議,會中認為新纖公司董事長應為吳東昇

  針對喧鬧一時的新纖公司董事長雙胞案,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召開公司法諮詢小組會議,會中與會學者包括台大曾宛如教授、王文與教授、黃銘傑教授、政大劉連煜教授、方嘉麟教授、林國全教授及文化梁宇賢教授,會議結論認為董事改派書送達至公司應採「到達主義」,故吳東昇為合法的新纖董事長。

  吳東昇係一直到諮詢小組會議開會之前一天,始提出一從新光大樓十六樓董事會監事錄影帶畫面翻拍之照片做為證據,該翻拍之照片清楚顯示吳東昇派人在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新纖公司董事會上午時時召開前,已送達法人代表改派書給新纖董事會秘書之時間、日期及地點,而該送達之改派書卻遭到拒收。

  在經濟部商業司所召開之公司法諮詢小組會議中,與會學者表示公司法僅規定法人董事可改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權,至於效力發生時點之認定,仍須回歸民法,以通知送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學者另提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二號判例:「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而該判例亦為大法官王澤鑑教授所援引,故「到達主義」為目前學說及法院實務通說。因此,依前述公司法諮詢小組會議結論,日後企業不宜再以拒收改派書作為經營權競爭之手段。

  惟針對新纖公司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舉行之董事會效力如何,經濟部商業司表示由於目前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宜交由法院認定,故商業司短期內不會再就此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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