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8

民法繼承編擬修正: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目前我國民法親屬編之繼承制度原則上為概括繼承,繼承人若非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是於知悉繼承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則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債權債務。

   惟目前社會上經常發生繼承人因不知悉其得繼承或不諳法律規定,卻突然繼承被繼承人身後龐大債務之案例,且民法繼承編自七十四年修正公布後,迄今逾十八年未再修正,部份規定已不合時宜,法務部彙整各方意見,認為有必要通盤檢討,邀請學者、專家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將繼承制度是否改採限定繼承,列為首要討論議案。

   專案小組可能討論之議題尚包括:分割前之遺產是否修正為分別共有、如何修法確保婦女於繼承法上之權利、遺囑方式之修正等。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