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兼任教師沒保障 勞動部研擬是否納入勞基法
私校兼任教師依照我國現行法規,既不在「教師法」的保障範疇中,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為現行制度下之「勞動保障孤兒」。勞動部7月27日開會研商私校兼任教師是否應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勞動部會後表示,將持續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審慎研議,昨天會議共識為「逐步朝納入勞基法邁進」。
依照勞動部之說明,「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基法之議題,因涉及1.學生受教權;2.考量教師因發揮其專業,自主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工作,工作性質與一般受僱勞工不盡相同;而且,3.教師之工作除授課外,上課前之導護、教學準備、學術研究及學生輔導等,工作時間認定不易,此三大因素肇致目前私校兼任教師尚未適用勞基法之現況。
然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認為,兼任教師或其他編制外的教師,既然無法被納入「教師法」,至少應當適用「勞基法」,才能夠使其在聘任、聘期、解聘保障、同工同酬、資遣、6%提撥退休金等基本勞動保障有所依靠。
按自2014年8月起,私校編制外職員已開始適用勞基法,除依法保障薪資與工時外,校方也須提撥勞退金,並支付加班費。既然許多編制外職員同時擔任教學,工時認定比單純從事教學的教師複雜,都已適用勞基法,單純從事教學的編制外兼任教師仍未適用勞基法,確有檢討必要。勞動部表示,8月起還會再開會邀請勞方代表表達意見,進一步達成修法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