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8

指控員工跳槽違約 廣達敗訴

  台北地方法院前就廣達一位經理離職後跳槽到華碩電腦轉投資之公司一事,認廣達的競業禁止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判決廣達敗訴。

  廣達與該名員工簽訂競業禁止之條款,係同意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廣達營業項目相類似的行業;但該名員工於去年十二月離職後,即至華碩電腦之關係企業擔任董事,而該關係企業之營業項目包括行動電話之研發與生產,與廣達相同,故廣達認其已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而判決認為廣達禁止員工離職後長達兩年不得從事與廣達相類似之行業,限制的區域為全國境內,過於廣大,限制時間又顯然過長,已逾越必要且合理的程度,危及員工的經濟生存能力,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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