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9

上櫃公司監管制度明年起有多項重大變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於日前表示,自明年起我國上櫃公司之監理制度有多項變革。首先,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但書規定,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表決權行使的管道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據前開公司法規定,以民國(下同)103年11月12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44333號令,要求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自105年1月1日起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櫃買中心並於104年1月19日修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第10款,要求自105年1月1日起股票新掛牌之上櫃公司,應於公司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其次,依櫃買中心104年 7月16日證櫃監字第10400190672號函,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上櫃公司如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等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之訊息時,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向櫃買中心申請暫停交易。最後,依現行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僅要求最近一會計年度屬於(一)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業者,(二)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及(三)股本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等上櫃公司。金管會已表示自106年開始,股本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除了有虧損之上櫃公司,須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外,但自108年開始,股本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但有所虧損之上櫃公司,亦強制須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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