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8
刑法修正通過擴大「沒收」範圍
立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沒收」自從刑中刪除,另外獨立列為專章,未來「沒收」可單獨宣告,不需要有主刑;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明訂新法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本依照現行規定,沒收之範圍僅限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若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就無法沒收。經過此次修法明訂,除了犯罪行為人個人外,包含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只要是明知,或是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者等情形,均可沒收,避免第三人因此獲利。又,新法明訂沒收可以單獨宣告,即使在追訴期間屆滿後無法判決犯罪行為人有罪,法院仍然可以對於犯罪所得單獨宣告沒收。
此外,刑法第2條第2項亦增訂沒收之處分適用裁判時的法律,且因本次修法將自明年7月1日起生效,屆時如果一審被判無罪的頂新劣油案還沒終結,就可以適用新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