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1

零售業者強制自主檢驗將上路

衛生福利部去年底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要求食品業者自2016年7月31日起分階段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其中,針對資本額逾三千萬元且連鎖家數逾三家的零售業者,未來將強制其對於店內所販售的六類食品,至少每半年自主檢驗一次,預計將影響全台1萬3000多家的超商、賣場業者。 需自主進行六類產品之檢驗項目:對於(1) 金針、(2) 蘿蔔乾、(3) 蜜餞等食品,對其成品或半成品進行添加物用量檢驗;對於(4) 即食鮮食食品、(5)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6) 裁切生鮮蔬果產品等,對其成品進行微生物數量檢驗。 這是由於過往食安問題好似與通路無關,產品若被檢驗出違規至多面臨下架,但是其實通路也應為其上架的產品安全負起責任。未來實施後,業者如未依規定,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尚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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