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湯燙傷客人,工讀生被判拘役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日前針對一在餐廳打工的女工讀生,因上湯不慎燙傷客戶,以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女工讀生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二年緩刑。本案的受害人羅姓女客人,另外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女工讀生及餐廳連帶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六十餘萬元,並於媒體刊登歉啟事,此部分已移送法院民事庭審理中。
本件消費者於餐廳用餐,因服務人員不慎導致其健康及財產上受損害,除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行為人及其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對行為人提出刑事之傷害告訴外,亦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之定義,消費者包括以消費為目的而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也包括以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因此企業所提供之服務,均應符合同法第二章第一節對於消費者健康及安全保障之要求。類似之本件的消費爭議,除了依民法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亦可循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的程序,請求企業經營者予以適當之賠償,消費者可以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未獲妥適處理時再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如仍未能得到滿意之處理時,再向地方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四十四條),調解成立後作成之調解書及其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六條之規定,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當事人就該事件,則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