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0

個資法修正,禁蒐基因、前科、性取向

  非法販售資料刑度升至五年,損害賠償上限提高至五千萬,我國領域外也適用此法

  行政院會93.9.8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增列對人資料特殊敏感性的保護,不得任意蒐集個人性生活、基因、醫療、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資料。

  為防範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違法侵害個人資料的隱私權益,明定在我國領域外,也適用此一法案。

  修正草案並大幅放寬個人資料保護範圍、加強地方政府責任;非法販售資料的刑度從現行二年提高至五年,損害賠償上限從二千萬元提高至五千萬元

  草案明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五類為特種資料,除符合要件者外,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所謂性生活是包括「性取向」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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