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防堵海外避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8日初審通過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規定(下稱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簡稱CFC)課稅制度」,若國外關係企業年度盈餘高於所得稅法子法規定之門檻,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其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以避免營利事業將盈餘實現於國外關係企業,並藉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所得稅負;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並增訂「按實際管理處所(簡稱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要求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我國財政部長表示,為避免上開防堵海外避稅機制對我國營利事業經營造成衝擊,將依與中國簽署之租稅協議,保障臺商企業權益,避免臺商在我國與中國重複課稅,並視國際間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簡稱CRS)之各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情形,在訂定所得稅法相關子法規定後,上開防堵海外避稅機制才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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