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對此,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解釋:「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亦即,可將例假移到7天週期的第一天和最後一天,最多可連續上班12天。近日上開函釋遭到各界嚴厲批評,因此勞動部於2016年 6月29日公告廢止該函釋。自2016年8月起,只要雇主要求勞工連續上班7天,就屬違法行為,可處2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另外,勞動部近日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明訂勞工每七天應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也就是一般所稱「一例一休」)。此一提案,遭到勞、資雙方反對。對此,行政院長林全表示,「一例一休」是照顧勞工和促進產業轉型的平衡方案。不過,在野黨團對於「一例一休」多持反對態度,國民黨團強調除非「一例一休」能同時獲勞、資雙方支持,否則國民黨團不會接受;親民黨團及時代力量也持反對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