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20

公司董事為內線交易應受刑罰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六條第二項規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關於公司所發佈之重大訊息,實務上常見有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為內線交易,藉機大買或大賣股票,從中漁利,嚴重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之公平與健全,就此,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若違反前揭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規定,依據同法第一七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關於何謂「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消息」,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雖規定有九種情形,包括:「一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二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三 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五 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六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七 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八 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九 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惟在國內某建設公司董事長涉嫌於公司財測營運虧損的重大訊息發佈前,利用人頭戶大賣公司股票,經台北地檢署以前述內線交易罪起訴之案件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列九項關於重大消息之事由屬於例示規定,凡其他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給需求,對股價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均應屬於「重大消息」之範圍,並不以該條細則第七條規定所列之事由為限,因此判決該董事長有期徒刑十個月。

  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係以該公司在財測報告之利空消息公布後,連續五天股票跌停板,累積跌幅三四.四一%,與同期營建股跌幅僅一九.八三%、台股大盤指數跌幅為八.九三%相比,跌幅明顯較大,而且該公司股票成交量也從日均量一0六八萬股,同步萎縮為日均量五0八萬股,因此認定財測報告之內容屬於影響該公司股價之重大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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