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香港淘寶並非陸資,判命經濟部撤銷要求撤資及罰鍰等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6日作出104年度訴字第1703號判決,認定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淘寶) 來台設立分公司時是屬外資身分,不符陸資身分,故應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經濟部認定香港淘寶屬於陸資,而命其撤資及處以罰鍰等處分,有所違誤,應予撤銷。

判決理由之要旨為:香港淘寶之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係依據該公司103年9月19日在紐約上市之後修訂之章程,採行合夥人制度,始具有過半數董事提名權,且其與SoftBank Corp.(下稱軟銀公司)及Yahoo! Inc.(下稱雅虎公司)間有投票協議,而非如經濟部於處分書內所述係於99年採行合夥人制度,淘寶公司於99年間即已符合陸資身分,應依陸資投資相關法令辦理各項申請云云。因此,香港淘寶於102年11月依據僑外投資條例,以外資身分申請設立臺灣分公司,而非依據兩岸關係條例所訂之陸資身分申請設立臺灣分公司,並無違誤。而且,現行法規並無要求外資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合法設立臺灣分公司後,如因控制能力變更成為陸資公司而持續營運行,亦屬應申請許可投資之行為,依兩岸條例及其授權之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並無法導出當外資公司於控制能力變更成為陸資公司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規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綜合相關資料,認定香港淘寶來台設立分公司時是屬外資身分,不符陸資身分,應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故乃判決經濟部敗訴,必須撤銷命香港淘寶撤資及罰鍰等處分。

經濟部投審會內部正研議全面翻修僑外投資條例,修法方向包括釐清投資人的定義、明定審查標準、增訂子法加強應變管理等,希望讓外國人投資審查機制更透明化,以吸引外國人來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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