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1
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加強反避稅
立法院105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反避稅條款」,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之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至該關係企業於實際分配已認列課稅之盈餘時,免再重複計入所得額課稅。(修正條文第43之3)
二、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修正條文43條之4)
三、該次修正條文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修正條文第126條)
依新法規定,倘企業成立CFC(即所謂受控外國公司)或PEM(即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視作境內公司,並依國內營利事業之方式課稅。據估計,於新法通過後,可能將有大量資金外移於香港或新加坡之情事,對外幣存款及理財投資衝擊甚大。惟實際新法之生效日,須待行政院訂立子法,同時評估「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於國際間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相關事宜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