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5
「民事訴訟事件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自105年8月8日上午11時起正式啟用
司法院前依民國(下同)104年7月14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建置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下稱司法院作業平台),並於104年7月20日啟用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104年9月30日啟用稅務行政事件線上起訴系統。司法院依105年7月29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自105年8月8日上午11時起正式啟用「民事訴訟事件電子訴訟(線上起訴)系統」。就民事訴訟事件電子訴訟適用之範圍,司法院105年7月6日院台資一字第1050017623 號函已公告司法院作業平台適用於各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各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不包含家事事件程序),但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3 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不得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起訴或傳遞書狀。
當事人欲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起訴或傳遞書狀,須先利用自然人憑證註冊取得遞狀帳號及密碼,律師則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日後隨時隨地可使用此帳號及密碼登入遞送、收受書狀。對造當事人、律師在利用上述管道申請帳號及密碼,並向法院申請線上起訴案件開通,即可線上遞送、收受書狀。若對造當事人、律師不同意使用司法院作業平台傳遞及收送電子書狀,則維持以現行紙本書狀進行攻擊及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