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2
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院會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依修正草案,修法後提供人頭帳戶或提供自己名義由他人進行不動產洗錢均屬洗錢犯罪,以與國際規範一致。其次,修正草案放寬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範圍,包括降低重大犯罪之門檻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並增訂國際規範要求之環保犯罪、人口販運犯罪、智慧財產犯罪等,另刪除犯罪所得須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始構成洗錢犯罪之重大犯罪之限制。修正草案並針對我國詐欺犯罪猖獗之情況,增訂車手條款,針對協助領取贓款之車手,認定為違反洗錢防制規定而取得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洗錢犯罪,最重可判刑五年、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罰金,以遏止詐欺犯罪集團橫行。本次修正草案並增訂授權由法務部會同主管機關,指定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仲介業等國際規範要求之非金融事業與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都有通報及查核義務,違者將處以罰鍰;另全面強化金融機構與非金融專業事業與人員之洗錢防制教育訓練、客戶審查義務、交易紀錄保存義務、大額交易申報與可疑交易申報義務,並強化主管機關之查核與裁罰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