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12

財政部預計將於本月中旬修法明訂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制度

財政部賦稅署彙整先前五區國稅局召開之跨境電商課稅修法座談會結論,擬於營業稅法增訂跨境電商課稅制度,並定調以下三項修法重點:

一、 擬採「內、外一致」原則,年銷售額達48萬元以上之跨境電商,即須委託稅務代理人,向國稅局辦理簡易稅籍登記,並申報5%營業稅。

目前國內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勞務4萬元以上、銷售貨物8萬元以上」,考量跨境電商銷售商品多屬勞務,因此,未來採全年銷售額48萬為起徵門檻的機率相當高。

二、 同步廢除目前以消費者為課稅主體之「逆向課稅制度」及單筆3,000元以下之免稅門檻。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若銷售勞務予境內消費者,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單筆交易總額超過3,000元時,即須由國內買受人自行申報,代繳5%營業稅。惟考量稅捐稽徵機關查稅之稽徵成本、網路交易資訊之隱密性,以及資料取得之困難度,爰擬廢除現行以消費者為課稅主體之規定,改由業者自行報繳稅款,並取消單筆3,000元以下之免稅制度,避免拆單避稅。

三、 申報方式擬採「委託稅務代理人制度」代為進行稅籍登記及申報事宜,不採「營業代理人制度」。

​由於我國營業代理人制度係由本國營利事業(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沿用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暨稅籍編號,代外國營利事業申報納稅。本次修法為使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營業人在台落地辦理稅籍登記,將不採營業代理人制度,跨境電商得委託稅務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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