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0
勞動部擬訂定「出勤紀錄行政指導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出勤紀錄並應保存五年。且考量工資、工時之勞動檢查皆需要雇主備有出勤紀錄方可認定,勞基法於去年6月3日修法時,將第79條所定雇主保存出勤紀錄之罰則,由2萬至30萬元罰鍰提高為9萬至45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舉凡勞工是否超時工作、加班費計算、職災認定,甚至全勤獎金,出勤紀錄都是重要依據。勞動部為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已於去年5月6日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然而,固定場所勞工看似工時較易認定,但一般企業不會下班時間一到就趕人,勞工難免也會下班後留在公司處理私務,若單以刷卡紀錄認定工時,難免產生爭議。
因此,勞動部為減少固定場所勞工之工時認定爭議,擬訂定出勤紀錄指導原則,並將於近期正式公告。其中,針對目前出勤紀錄一般僅由人資單方面確認之作法,建議改由勞雇雙方共同確認,且為避免時間過久,雙方不易確認,指導原則擬訂定一定時間之出勤紀錄須交由勞雇雙方確認,例如:每周刷卡紀錄應有勞工簽名確認。惟此一指導原則並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僅作為勞檢員及勞雇雙方之參考,期能減少相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