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23

立法院三讀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臨時會於2017年1月11日三讀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核能發電應在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邁入非核家園時代,同時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允許所有用戶自由選擇綠電或傳統電能。本次修法將電業分為發電業、輸配電、售電業三種,發電業與售電業開放民間綠電加入,輸配電網維持國營,且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法採「綠能先行」為原則,新修電業法第45條開放再生能源可以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待管理配套、法制運作順暢、市場成熟穩健發展之後,再開放其他傳統能源直供、代輸與一般售電業,另允許再生能源採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形態經營。並要求輸配電業應依公平、公開原則提供電力網予發電業或售電業使用,以轉供電能並收取費用,不得對特定對象有不當之差別待遇。

本次電業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電業自由化:

     (一)修法後一到二年半內開放綠電,允許綠電業者賣電給用戶或台電,或透過電力網輸配電給客戶。
     (二) 修法後六到九年內進行發電廠與配電網路分離(即廠網分工),設立電力交易平台,充分揭露電力交易資訊,以達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

二、鼓勵再生能源:

     (一)確保電力系統穩定安全下,輸配電業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
     (二)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輸配電費用。
     (三)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免準備備用供電量。

三、穩定電價:

      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基金來源包括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撥款、基金之孳息等。

四、提高罰鍰:違反電業法者最高將處2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2025非核條款:

     (一)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前,全部停止運轉。
     (二)政府應訂定計劃,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的低放射性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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